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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马智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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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专项知识产权服务

1.3.1 商标注册申请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司提供服务: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我司提供商标申请前近似查询,在有必要时,出具书面函件。针对贵司具体经营需求,查询核心类别、防御类别等,提供专业申报建议。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向贵司提供其他任何与该项商标申请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贵司提供咨询、信息检索、代贵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等。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在申请日后一百五十日内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签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收到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的三日内向贵司送达相关书件。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后,及时跟踪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贵司报告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实质审查中对相关申请商标发出的官方意见书、部分驳回或驳回通知书时,及时通知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书件送达,并协助完成官方意见的回复(驳回复审除外)。

贵司现阶段待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事宜:

贵司多个部门有商标申请需求,如“移企签”,我司已根据该商标实际使用范围,并结合查询情况,出具商标查询及申请建议函(见附件2)

贵司2020年委托我司申请的“大智大数据”、“米多社”商标现已审查完毕,建议根据上述品牌实际使用范围进行补充注册申请,详情见《“大智大数据”、“米多社”商标审查结果总结及注册建议-重庆中润2020.10.27》(见附件3);

贵司部分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已大量使用贵司未注册的品牌,建议尽快针对此类品牌进行梳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权利。我司将根据贵司申请需求,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建议;

提高商标储备量。贵司名下现有注册商标仅39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为避免商标侵权之风险,建议扩大核心商标保护类别,加大商标保护力度,进行商标布局。

1.3.2 商标续展申请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我司提供服务:

针对即将进入续展期的商标,我司将提前1年出具续展建议,并且在每月发送的商标管家档案中对续展商标进行及时提醒,在距续展期仅6个月时,每月除了在商标档案中进行提醒之外,还会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提醒,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微信、书面函件等。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商标续展申请的任何通知、核准证明后的三日内向贵司送达相关书件。

贵司现阶段待办理的商标续展申请事宜:

2021年期间,贵司将有2件商标进入续展期;2022年期间,贵司将有10件商标进入续展期。我司将整理上述商标情况,供贵司商议及选择。

1.3.3 商标转让申请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我司提供服务:

针对贵司需要转让的商标,制作书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商标转让申请的任何通知、核准证明后的三日内向贵司送达相关书件。

对受让商标纳入管家档案中进行每月状态监控及维护。

提示:

商标转让,为商标权转让。转让注册商标一经核准,其商标权将属于受让人,贵司做为转让人,将不再留该商标所有权,因而不再拥有该商标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且贵司今后若欲使用该商标,将受商标权限制。故建议慎重考虑转让给他人的商标。

1.3.4 商标变更申请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我司提供服务:

对贵司法定名称及法定住所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变动情况,及时电话、邮件或书面函件进行通知,并在每月商标管家服务中进行标注,避免因变更不及时而造成的权利丧失。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变更申请的任何通知、核准证明后的三日内向贵司送达相关书件。

1.3.5 商标许可申请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司提供服务:

对于贵司的商标许可服务,若贵司涉及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被他人许可使用商标,我司将协助贵司进行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及相关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商标许可申请的任何通知、核准证明后的三日内向贵司送达相关书件。

1.3.6 软件登记

针对贵司的软件登记需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服务,涉及咨询、登记及相关后续服务。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日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相关证书后,三日内向贵司反馈。

1.3.7 版权登记

针对贵司的原创作品,提供作品著作权登记服务,涉及咨询、登记及相关后续服务。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日内,向重庆版权保护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相关证书后,三日内向贵司反馈。

1.3.8 商标非诉案件申请(包括驳回复审、异议申请、异议答辩、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答辩、撤三申请、撤三申请答辩等非诉案件)

针对贵司的商标非诉案件申请,提供商标非诉案件代理服务,涉及咨询、申请及相关后续服务。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在收到贵司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制作并上报国家商标局;申报后,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贵司反馈相关信息;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商标非诉案件的任何通知、裁判文书后的三日内向贵司送达相关书件。

1.3.9 驰名商标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我司提供服务:

针对贵司的商标维权实际需求,提供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代理服务涉及咨询、申请及相关后续服务。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将沟通确定案源及了解整体案件详情,及协同贵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及时完成上报材料的制作并上报国家商标局;申报后,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贵司反馈相关信息;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任何通知、裁判文书后的三日内向贵司送达相关书件。

1.3.10 地理标志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我司提供服务:

针对贵司的特殊标志申请,提供地理标志代理服务。

针对贵司需求,我司除向贵司提供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服务外,还将配合贵司完成如产品产地简介、产品由来、产品独特性、产品质检报告等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相关材料的准备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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